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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路同行|增殖放流+普法宣传,公益诉讼守护一江清水向东流

日期:2024-02-19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在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1500尾鲜活鱼苗被放流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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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沧源县检察院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诉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也是该院联合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等部门开展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最早的自然保护区,是云南动植物王国的基因库,有北回归线上最后一块绿洲之称。为满足口腹之欲,三起案件中的杨某某、岩某某、肖某某等8人,擅自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电鱼器进入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获鱼、蛙、螃蟹等各类水产品,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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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8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托检察履职一体化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为确保保护区内受损生态得到最大限度修复,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出具了专家评估意见。经评估,8人在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直接减少了保护区河流范围内鱼类的数量,危害鱼类等水生物的生存及繁衍,影响渔业资源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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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5日,三起案件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益心为公”志愿者等10余名代表旁听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就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发表意见、释法说理,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向有关部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并适时进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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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三起案件在案发当地村组依法公开宣判,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部分乡(镇)、村组干部、护林员和村民代表等100余人参与旁听。经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8名被告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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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不仅危害鱼类的生存,导致其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害,也会对水域内的藻类、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其他水产品造成致命伤害,破坏水生食物链,危及生态平衡。”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向旁听的干部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并围绕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增殖放流的概念、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意义等方面开展现场普法。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402/t20240207_6293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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