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务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部门动态> 正文

广东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

日期:2024-05-27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5月23日,广东省人社厅网站公开披露,省人社厅、省民宗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通知》还明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等7项一次性缴费政策,经与相关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据了解,《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www.gd.gov.cn/gdywdt/bmdt/content/post_442866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xss_clean][xss_clean]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